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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区域换热站建设和使用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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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区域换热站建设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住建〔2015〕7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区域换热站建设和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3月31日

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区域换热站建设和使用规定(试行)

    为切实满足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热需求,保障广大用户的用热利益,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区域换热站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区域换热站的规划建设
    1、根据《安阳市(含汤阴县)城市供热规划(2014-2020)》,制定《安阳市既有住宅小区区域换热站布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区域换热站的供热范围、建设布点,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既有住宅小区区域换热站建设按照规划,科学制定,统一实施,在申请使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中筛选确定区域换热站位置后,对该区域覆盖范围内的热用户统一规划实施供热。申请使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应服从规划要求并给予配合。
    3、按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以及《安阳市(含汤阴县)城市供热规划(2014—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区域换热站供热能力以5—20万平方米为宜,供热半径宜小于500米。
    4、区域换热站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换热设备及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音标准规定要求。
    二、区域换热站的使用
    5、区域换热站建设费用由相关小区热用户共同承担。
    6、区域换热站应满足区域热用户的用热需求,本着便民惠民的原则优化管线设计和施工。    
    7、已建设使用的住宅小区换热站,需按照规划由供热经营单位逐步合并到区域换热站。
    8、对确定为区域换热站的既有小区换热站,由供热经营单位升级改造,满足毗邻小区的供热需求。
    9、按照规划新建、改扩建的既有住宅小区区域换热站,由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统一使用、维护、管理、发展。
    10、区域换热站供热管线按照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三、组织实施
    11、安阳市燃气市场及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既有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区域换热站建设的监督管理。供热经营单位负责既有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区域换热站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换热站在以后运行中的维护维修、改造升级的责任。
    12、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既有住宅小区新建、改扩建集中供热区域换热站的建设和使用。
    1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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