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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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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安 阳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安 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件
安 阳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安建〔2008〕358号

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管理,解决水――水换热居民小区二次运行有关问题,确保正常供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是采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居民小区热力站、二级管网,开发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原则上由供热经营单位施工建设,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到终端用户。如确需自行建设的二级网,经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按国家有关规范建设。
  二、供热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到户的小区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逐步实行抄表到户。
  三、对目前供热经营单位不能直接收费到户的小区或用户,应先向供热经营单位提出委托管理申请,由行业主部门组织验收。
  (一)对符合国家热力安装规范的居民小区,由小区产权所有者向供热经营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经供热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热力站及二次网,并对该小区收费管理到户。
  (二)对不具备向供热经营单位移交条件的居民小区供热设施,即热力站、二级管网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四、对目前不具备向供热经营单位移交的用户,采取委托收费和分步改造等两种措施给予解决。
  (一)供热经营单位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收费协议,返还二次运行费,返还时间为当年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返还标准暂定为:
  用热面积达到入网面积70%以上的居民小区,按实际用热面积为依据进行返还(参照郑州市标准)。
  1、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经营单位按每平方米每采暖期1.8元返还。
  2、一万至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供热经营单位按每平方米每采暖期1.5元返还。
  3、五万平方米以上,供热经营单位按每平方米每采暖期1.2元返还。
  (二)对不具备移交的用户要在本采暖期结束后由用户原建设单位负责出资对小区二次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责成相关单位拿出改造方案,在2010年采暖期以前分批改造完毕,产权所有者可向供热经营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经供热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后管理到户。
  五、因在实际供热过程中存在户间传热及能源消耗(电能)、损耗(热能)等原因,新入网的小区用户用热率要达到70%才可供热。
  六、供热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热效果。

安阳市建设委员会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阳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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